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部门内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部门工作质量和成效,结合部门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长办公会议是审计处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处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处长办公会议的参会成员为审计处处长、副处长、科长。
第四条 处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处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处长办公会议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各项决定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讨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报告撰写报分管领导签发前研究讨论审计发现问题定性依据,审计处理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事项等有关事宜。
(四)研究决定人员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五)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六)研究需报请学校审批的重要工作。
(七)其它需要由处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处长办公会议由处长和副处长共同研究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分管处长提出,由处长和副处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处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事前准备好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处长办公会议由处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处长办公会议应在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方能召开,副处长不能出席时一般不召开,特殊情况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召开。
第十条 处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记录由副处长负责保管。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处长办公会议应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与会成员作出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处长办公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向分管领导请示。
第十四条 处长办公会议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处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纪要,经参会人员签字后执行。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分管的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分管校领导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不得公开发表与决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执行处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或决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遇到新的情况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做出新的决定时,应及时召开处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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