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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2020-03-16 10:28  

青岛科技大学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顺利、高质量完成,响应国家对高校科研“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学校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师生从事科研活动,以青岛科技大学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经学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外国机构和个人等协议委托学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咨询规划、科学研究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资金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简化流程、节约高效的原则。针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关键节点,重构业务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二)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科研活动规律,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创新科研项目经费线上线下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三)强化激励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四)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科研人员人、财、物自主权,同时加强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五)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增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全程可追溯。

第四条  凡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申请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财务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合作发展处、人文社科处和承担项目人员可通过财务处查询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确认到账后,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第八条 学校科技处、合作发展处、人文社科处负责统一办理批量到账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手续,承担项目人员负责办理单个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手续。承担项目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项目立项合同(任务书)及批复预算等相关资料到学校科技处(合作发展处或人文社科处)办理建项审批手续,审批完毕后,学校科技处(合作发展处或人文社科处)或承担项目人员凭审批单及批复的预算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财务处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科研项目预算指标的分解和拨付手续,完成项目经费入账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入账应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和税务管理相关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财务处按照规定开具相关合法票据,并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应税的项目由财务处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各项应缴税费,非应税项目按以下原则开具票据:

(一)学校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如学校之间、科研院所与学校之间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学校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其来源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只需开据学校内部收据,无需开据税务发票;内部往来结算的,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的内部收据和内部往来结算票据随同资金拨付银行回执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收入实行“单项核算、专款专用”,每项科研项目设立一个经费项目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保障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扩大省级及以下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团队成员以外,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聘用的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无其它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三条  放宽公务卡结算限制。学校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中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可由参加人员写明情况,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4〕143号)、《青岛科技大学财务报销细则》(青科大字〔2017〕124号)的规定,差旅费实行一事一报,最长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领取出差期间的伙食和交通费补助的,不必附出差审批单。

(一)城市间交通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最高可按文件规定相应等级上浮一档。

1.城市间交通费:出差路途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如:对方单位承担交通费、住宿费,或者交通费、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由出差人出具书面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给予伙食及交通费补助。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市内出差交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到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出差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交通补助每人每次往返80元;到平度市、莱西市出差的,给予交通补助每人每次往返130元。

2.乘坐飞机出差:购买飞机票应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若购买其他销售渠道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必须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保留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书面材料,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的政府采购优惠票价,飞机票报销需附登机牌或信天游网站查验截图。

(二)住宿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住宿费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合理确定,最高可按文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上浮20%。

(三)市内交通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差旅费,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和凭票据实报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只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四)临时出国: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签证等费用,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4〕1号)。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对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空调,需经基建处、后勤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审批;购买功率大于1000瓦的高耗能设备需经后勤处能源保障科审批。(科研经费报销摄像机、数码相机、投影机、空调、电视、冰箱、热水器等两用消费品及高耗能设备停止执行《青岛科技大学报销细则》(青科大字〔2017〕124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测试费,单笔金额5000元以上附测试报告、协议或合同;报销专利费,如果委托第三方代理,单笔金额5000元以上的,附委托协议书;实验室维修、改造费等工程类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是否经审计处审计。

第十九条  放宽科研项目经费政府采购的限制。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本着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的原则,优先选择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由其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原则,由承担项目的课题组自行采购。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快捷方式。

第二十条 会议费支出标准。科研项目经费办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所有经费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审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自行组织召开会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定额标准之内结算报销。具体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国内学术会议

500

150

100

750

国际学术会议

700

300

200

1200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科研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十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及预算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以及会议场所等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委托办会的,还须附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实际需要可开支科研活动接待费,具体规定如下:年到账经费总额10%以内的接待费,可凭发票直接报销;超过以上金额的,报销时除发票外附一函两单。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相关劳务费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从自己承担的项目中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项目科研人员薪酬激励制度。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高层次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学校可按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倾斜、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定。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当年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发放量。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转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约定,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审批。严禁违规将科研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章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和在站博士后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参照本办法纵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以下几点除外:

(一)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属于校拨经费,在管理中,不再提取学校管理费和学院(院、所)管理费。

(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不能用于支付课题组中属于本校职工和博士后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

(三)引进人才在没有其他任何科研经费的情况下,科研启动经费可用于发放课题组研究生助研费,发放额度不超过拨款总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来自国家、省(市)及学校的博士后基金、专项资助、国际(包括港澳台)博士后交流计划(项目)等的经费,属于纵向科研经费,除按照经费来源单位的要求外,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管理。

第六章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承担项目的课题组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统一聘用或项目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协同管理

二十九  学校财务、科技、人事、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及院(校区、部、所)、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做好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科研资产的入账管理、校内配置、调剂使用和报废处置工作,以及职责权限范围内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私自转移、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建立科研人员信用体系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数据库,对老师的失信行为进行量化积分记录,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强化失信约束,倡导失信必惩。

第八章  问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学校科技处(合作发展处或人文社科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与本校以前年度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且情节较为严重的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查学校发文信息,此文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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