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科大字[2006]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学校所有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道德规范,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遵循审计程序,客观公正的进行审计。做到取证齐备、事实清楚、结论恰当、处理适度、建议可行,审计结果经得起检验。
2.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耐心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保持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
3.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配偶和亲友经商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4.努力学习,不断更新所学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5.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学校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7.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审计人员良好形象。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遵守纪律、团结协作、克服困难、尽职尽责,完成组织交办的审计任务。
2.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与被审计事项有关人员的宴请。
3.到外地或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时,食宿执行当地标准。
4.不受贿、不索贿、不利用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
5.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五条 学校及审计处对审计人员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