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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应做到保值增值
2019-06-24 15:35   山东省审计厅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期,笔者参与了对部分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的情况调查审计,通过调查发现该部分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时存在擅自出租、出租期限过长等问题。笔者建议做到以下四点,方能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国有资产的出租底价。各单位在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前,应自行组织调查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资产所处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底价,防止因底价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实行招标制度,提升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各单位在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时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化运作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利用政府公共资产交易网站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在确定出租底价基础上,让有意投标者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实现国有资产市场价值的最大化。

三、统一拟定合同范本,规避因合同不规范产生的风险。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拟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合同范本,包括最长租赁期限,租赁期间的年度租金上浮幅度,延期缴纳租金的滞纳金比例,以及相关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在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

四、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各部门单位在资产出租后,不仅要做到及时收缴租金,应收尽收,也应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实时进行监管,做到对资产使用情况的应知尽知,最大限度防止承租方违约或违建,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公益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济宁市曲阜市审计局 朱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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