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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审计程序
2013-04-17 15:39 审计处 

1.审计处根据校领导的要求、相关部门委托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部署,拟定审计计划,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审计委托书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组长和主审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应当在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被审计单位(或被审人)必须在审计通知书中要求时间内提供审计资料、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不得少于2人,填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5.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按问题的性质整理,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签证。

6.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7.审计处审定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一并报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处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8.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领导书面提出,领导应在二十天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部门对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审机构提请复审。

9.每项审计事项结束后,要按照谁主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10.具体审计程序(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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